二审法院对抗诉案件不开庭审理是不符合《刑事诉讼法》规定的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187条规定:“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,应当组成合议庭,开庭审理。合议庭经过阅卷,讯问被告人、听取其他当事人、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的建议,对事实了解的,可以不开庭审理。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,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。”该规定有三层含义:(1)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,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。这是对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一般需要。(2)合议庭对上诉案件,可以有条件地不开庭审理,即合议庭经过阅卷,讯问被告人、听取其他当事人、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的建议后,觉得案件事实了解的,可以不经过开庭审理,即作出改判或者保持原判的处置决定。(3)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,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无条件地开庭审理。司法实践中,常遇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,案件当事人亦同时提出上诉的状况,对此,二审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全方位审理,不可以仅审理抗诉理由或者上诉理由,在审理方法上则应开庭审理。由于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的上述规定,通常情况下,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,抗诉案件需要开庭审理。因此,对上诉、抗诉同时提起的案件使用开庭审理的方法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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