楼市新政引发的购房者很难支付高比率的首付款而被迫“违约”纠纷,认定为“情势变更”而不是“不可抗力”更符合法律规定,也更能体现当事人的权益平衡。法院采取这种应付手段,也更为符合政策调控的基本目的。
最近,国家行政机关颁布了一系列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政策手段,不可防止产生的直接影响之一就是,部分已经签约的贷款购房者很难支付高比率的首付款而出现被迫“违约”。这种未必真的构成合同法上的“违约”状况也被社会公众形象地称之为“政策性违约”。从北京已经受理的购房者需要解除交易合同的案件来看,这种趋势已经初现端倪。
司法机关在这类案件的处置上,不只需要达成个案的权益平衡,同时要积极引导对类似案件的规范处置。同时,司法机关还需要考虑,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对于规范楼市的积极导向用途,案件处置的结果不可以背离调控政策的基本宗旨和目的。
典型案例:首付不够,需要解约退房
,张小姐通过中介公司简介,选中了坐落于北京通州区的一套建筑面积为97平方米的二手房,房子总价款250万元。张小姐与卖房人王先生签订了房子交易合同,合同约定张小姐首付20%,余款通过申请银行按揭贷款的方法向王先生一次性付清。当日,张小姐依据合同约定向王先生交纳了20万元购房定金。
4月,张小姐在中介机构的帮助下,向银行申请贷款,但此时张小姐获悉,依据新的国家政策,自己需要支付的首付比率已从20%上调到30%,首付数额提升了25万元。张小姐四处筹备,仍无力支付75万元的首付款。张小姐想到知道除合同,同卖房人王先生交涉。张小姐提出贷款首付比率提升是自己没办法预见到的,由此致使合同没办法履行,自己没过错,因此,王先生应该将定金退还给自己;而王先生觉得因为张小姐自己资金是什么原因致使合同没办法履行,应当适用定金罚则,定金不予返还;张、王二人反复协商,仍然没办法达成一致,产生纠纷。
张小姐被迫无奈,诉至法院,请求解除双方交易合同,王先生退还购房定金20万元。王先生则称张小姐构成违约,不认可退还定金。
重点问题:“政策性违约”的性质怎么样认定
从现在发生的纠纷来看,购房者向法院提起诉讼,诉讼请求一般为需要判令解除其与卖房人签订的房子交易合同,请求判令卖房人退还其已交纳的款项。购房者的事实依据很明确,均直接指向国家行政机关及地方政府对楼市的调控政策,致使合同没办法履行。而法律依据则各有不同:一是倡导上述政策调整构成合同法上的“不可抗力”,因此,需要依据国内《合同法》第九十四条“因不可抗力导致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的,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”的规定,解除合同。二是倡导上述政策调整构成合同法上的“情势变更”,因此,需要依据国内《合同法》司法讲解(二)第二十六条关于“情势变更”原则的规定,解除合同。